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44Repeal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采地下矿藏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立高压输变电设施的。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