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文物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