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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