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新建房屋的;

(二)继承、遗赠房屋的;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判决、裁定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六)注销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七)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八)注销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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