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