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