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