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