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