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截留、挪用、贪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骗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