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用于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报酬。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前款中的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扣除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股权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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