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