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四)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

(七)协助建立金融、保险机构,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组织;

(八)根据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内优惠政策;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