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务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

乡镇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实施。

农村审计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的审计事项,可委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