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未设立会计帐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以其他方式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