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五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以资代劳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罚没款项的收取、上缴及使用情况;

(六)农村集资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七)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村级收入的上缴和使用情况;

(八)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情况;

(十)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取、管理、投放、回收、收益及分配情况;

(十一)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十三)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职的经济责任;

(十四)接受委托审计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