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制止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违纪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