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环卫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故障的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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