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就侵害事件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研究办理,并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答复查处情况。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查处情况。逾期不处理也不报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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