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由提高妇女的招录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