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具有与养护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二)养护维修人员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识服,按照规定设置作业现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

(三)用于抢修城市桥梁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可申请办理工程救险车登记手续,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警示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