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