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下列情况涉及土地权属或用途变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一)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的;
(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及实行股份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因房产、地上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发生权属变化导致土地权属变化的;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七)交换、调整土地的;
(八)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九)更名更址的;
(十)土地用途变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
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灭失、拆迁灭迹、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有关单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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