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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