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备案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每户居民饲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
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的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