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杀。
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实施暂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应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犬伤害人事件的真相,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检疫等有关费用;养犬人能够证明由于被伤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过错致使犬伤害人的,养犬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