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犬牌)到登记机关免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并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犬类免疫证》,在九十日内妥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