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和开展本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医疗纠纷、社会抚养、农民工维权等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内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依托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室(点)。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