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