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治疗;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