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拨付的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总支出的百分之一,并逐步增加,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市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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