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二)在办理与旅游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对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

(五)在旅游业监督管理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