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旅游区(点)规划或者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旅游项目和设施建设同时违反建设工程(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