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