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批准后,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