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