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市辖区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