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林业生态保护与发展资金,用于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

林业生态保护与发展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投资和扶持林业建设的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

(三)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四)捐赠、赞助林业建设的资金;

(五)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植物检疫费;

(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七)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