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修改或者废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时,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取消审批的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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