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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