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

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机关认为其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废止或者调整的,应当向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设定机关尚未作出相应决定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省创设的行政许可,可以向设定机关提出废止或者调整的意见和建议,设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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