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生态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种植高秆作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建筑物、堆放废弃物料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取土、挖砂、采石、探矿、淘金、进行爆破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取水、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设备上空架设高压线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