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人社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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