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临时建设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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