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将室内清洗机动车辆污水向室外排放。
(七)在室外屠宰畜禽。
(八)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且可以没收其烧烤设备。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