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指定的单位收集和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废油、泔水。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