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8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具体修改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