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并且享受税收优惠,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

从事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不得冠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字样。

各级政府对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