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业经营、娱乐、集会、家庭装修产生的环境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市政施工噪声污染及建筑项目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