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依法履行职责的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协商代表的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上一年度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协商代表原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